联合国宪章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当前位置: 首页» 人权机构» 联合国宪章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联合国宪章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联合国人权中心(已并入人权高专办)

时间:2009-05-20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联合国人权中心 (UN Center for Human Rights) 

 

联合国秘书处处理人权事务的机构,前身是联合国秘书处的人权司。中心主任由联合国主管人权事务的副秘书长兼任,他也是联合国驻瑞士日内瓦办事处总干事。中心设于日内瓦,是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一部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有一办事处。

 

人权中心的任务是协助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及联合国其他机构促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主持下缔结的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和联合国大会决议所规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主要职责有:作为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中心,为联合国关注人权的各种机构提供秘书机构和实质性服务;应有关机构的要求,就人权问题从事研究,密切注意人权的执行情况并就此编写报告;管理关于人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就人权事务协调与非政府组织、联合国以外的机构和新闻媒介之间的关系;收集和传播情报,编写出版物。

 

人权中心由副秘书长办公室和6个主要科组成,这6个科是:①国际文书科。履行和执行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们肖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有关的功能和职责。并向根据上述国际人权公约进行工作的人权监督机构提供技术和实质性服务,向上述国际人权公约缔约国的会议提供技术和实质性服务。②来文科。根据现有机密程序,如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第728F号和第1503号决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4条、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所规定的程序,处理关于侵犯人权的指控的来文,为关注执行上述程序的各人权机构提供服务,如,人权委员会及各种情况工作组、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及其来文工作组、人权事务委员会及其来文工作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禁止酷刑委员会等。③特别程序科。向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委员会决定的个案或公约以外的活动提供实质性服务,这些活动包括专门或特设工作组和特别报告员,有关特定国家的人权情况方面或在具体问题上授权的代表的活动,接受来自个人、团体、组织和各国政府的情报,协助编写报告。④调查、研究和防止歧视科。编写人权机构要求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研究报告和其他报告;协助起草由人权机构讨论的国际人权文书;为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及其设立的工作组提供服务;编写关于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一事的研究报告和其他报告;进行关于奴隶制方面的工作和关于歧视、少数人、土著居民、被拘留人员权利、处于紧急状态国家的人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研究;执行向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进行斗争的行动十年方案;研究和分析来自各国政府的报告和编写有关上述十年的研究报告并保持与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专门机构、非政府组织和有关其他组织的协调。⑤咨询服务科。实施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服务方案;在世界各地区就主要人权问题筹备国际研讨会和培训班;监督为处理具体人权问题的政府官员所提供的人权领域年度研究经费方案的执行;监督研究生见习研究年度方案执行;负责鼓励地区机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方案;开办人权中心资料馆。⑥对外关系、出版和文件科。负责保证联合国人权方案和政策的对外方面发挥有效职能;与非政府组织、学术和研究机构、新闻和国家机构保持联络,处理公共事务和公共关系;安排出版《人权年鉴》和人权领域的其他出版物;密切注意和协调人权中心所需文件的处理,答复对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有关活动的一般询问;处理关于联合国人权方案的公众询问和人权中心关于此种方案的情报活动。

 

1997年10月,第52届联大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对联合国人权秘书处进行改组的方案,将原联合国人权中心并入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室,负责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技术支持工作,总部设在日内瓦,并在纽约联合国总部设办事处。

分享到:0
标签:
延伸阅读Related Articles
推荐阅读
相关栏目
联合国宪章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国际人权条约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其他联合国人权机构
区域性国际人权机构
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
中国人权机构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