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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权公约》下的人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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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权公约》下的人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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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洲人权保障有两个相互重叠的机制及机构: 一、《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及其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 二、《美洲人权公约》及其重建的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

http://www.cidh.oas.org/

一、《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及其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

1960年建立了美洲国家人权委员会,作为美洲国家组织的一个机构,其职责是促进对人权的尊重。 

 

二、《美洲人权公约》及其重建的美洲人权委员会和美洲人权法院。

根据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该委员会的地位有所改变,在人权领域对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享有广泛权力。重新组建后的美洲人权委员会,保留了根据《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所拥有的广泛权力,并被富裕《美洲人权公约》各条款规定的各种责任。它事实上有权听取个人申诉者对当事国的控告。 

根据《美洲人权公约》建立的美洲人权法院,于1979年开始工作。法院对于人权委员会以及当事国提交的有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案件——如果当事国明确接受这种管辖权——有司法管辖权。此外,法院还享有咨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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