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统一组织于1981年6月28日通过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同时规定了公民和政治权利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宪章》建立了以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作为监督机构,以调查和来文审查程序为执行措施的非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并不是宪章规定的司法或准司法机构,其职责广泛笼统,它有权应当事国的请求解释宪章。委员会可以调查国家对违反宪章行为的指控,而且还可以尝试促成友好和解。在一定条件下,委员会也可以审查个人申诉。只有在发现申诉揭露了“一连串严重或大肆侵犯人权和民族权”的案件时,委员会才有义务提请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予以关注。
1998年6月9日,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关于建立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议定书》。该议定书尚未生效。待该议定书生效后,非洲也将形成由委员会和法院两大机构组成的人权法律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