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是由独立专家组成的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成员国实施的条约机构。委员会由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1985年5月的1985/17号决议设立,以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四部分规定的监督公约实施的机制。
所有的成员国负有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公约相关权利在国内如何实现的报告。成员国在加入公约的两年内和以后的每五年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委员会对每一份报告进行审查,并以审查结论的形式向成员国通报其关注事项和评论。
200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赋予了委员会接受个人来文的权限。
委员会每年在日内瓦举行两次会议,包括一周的会前工作组会议和三周的全体会议。
委员会将其对公约条款的解释以一般性意见的形式公开发行。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网站: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scr/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