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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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宪章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联合国宪章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时间:2018-01-10 来源: 作者:

宪章机构包括前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和特别程序。人权理事会已取代了人权委员会,并于2006年6月19日举行了首次会议。此政府间机构每年在日内瓦进行为期十周的会议,它由47个推选出来的联合国成员国组成,成员国首届任期为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作为一个论坛,人权理事会被赋予预防虐待、不平等和歧视行为、保护最脆弱的群体、揭发加害者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是独立于人权高专办的实体。这种划分源于联合国大会的分别授权。尽管如此,人权高专办为人权理事会会议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并跟进理事会所作出的评议。

特别程序由前人权委员会确立、并由人权理事会掌接,旨在处理世界各地具体国别状况或专题问题。特别程序既可以是个人(特别报告员或代表,或者独立专家),也可以是一个工作组。他们均为知名的独立专家,由人权理事会委任,不收取任何薪酬或其他经济报酬。

特别程序的任务通常要求任务负责人对人权状况进行审查、监督、咨询和公开报告,如果任务是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则称之为国别任务,如果是针对全世界范围内严重的人权侵权现象,则称之为专题任务。已有的特别程序任务中有30个专题任务和8个国别任务。所有这些任务负责人都要向人权理事会汇报其发现和建议。有时,这些任务是向国际社会发出某些人权问题警报的唯一机制。

人权高专办通过特别程序司(SPD)对特别报告员、代表和工作组的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支持27个专题任务;通过研究和发展权利司(RRDD)负责促进把人权标准和原则(包括发展权)融入联合国工作;而驻地行动与技术合作司(FOTCD)则负责支援国别任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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