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由23名在该公约所适用的领域方面德高望重和有能力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应由缔约国各国自其国民中选出,以个人资格任职,选举时须顾及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不同文化形式与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各专家由缔约国会议选举产生,任期4年,但是,第一次选举产生的委员中,11人的任期应于两年终了时届满,此11人的姓名应在第一次选举后立即由主席抽签决定。
1982年4月16日,《公约》各缔约国的代表举行了第一次会议,选出了委员会的成员。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1982年10月18日在维也纳举行。委员会在1982年10月18日至22日举行的第一届常会上选出了1名主席、3名副主席和1名报告员,通过了议程,并审议了一些组织方面的问题。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五款和第六款,主席通过抽签选出任期应于1984年届满的委员会11名专家。然后,委员会审查和通过议事规则,并审议了1983年会议的方案。它简单地审查了公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准则问题,但决定将这类准则的进一步讨论推迟到第二届会议进行。
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规定,委员会可考虑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0年5月2日第1980/38号决议核可的关于妇女地位的统一报告制度,就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定期报告的形式、内容和日期制定意见和一般建议。委员会根据对报告的审议情况制定的意见和一般建议应通过秘书长转交各缔约国评议。
各缔约国的代表在其国家的报告接受审议时可出席委员会的会议,并参加讨论,回答有关其报告的各种问题。委员会可邀请专门机构就其在属于其活动范围以内的各领域中执行《公约》的情况提交报告,各专门机构在审议属于其活动范围以内的规定的执行情况时可派代表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网站: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edaw/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