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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下的人权机构

时间:2009-05-20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欧洲人权公约》下的人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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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二战后欧洲的第一个政治组织,欧洲理事会在其建立后,将人权保护作为它的重要目标。1950年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理事会以该公约(以及随后通过的《欧洲社会宪章》)为依据

摘要:

作为二战后欧洲的第一个政治组织,欧洲理事会在其建立后,将人权保护作为它的重要目标。1950年通过了《欧洲人权公约》。欧洲理事会以该公约(以及随后通过的《欧洲社会宪章》)为依据创立了人权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机制。其相应的监督执行机构包括:欧洲人权委员会、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三重机构。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11议定书确定的改革目标,1998年11月1日,单一的和全职的欧洲人权法院建立。欧洲人权委员会结束其使命,旧的法院也停止其职能。 

http://www.echr.coe.int/

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欧洲理事会根据1950年签订的《欧洲人权公约》(又称《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15条的规定建立的一个常设司法机构。1958年9月3日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成立。成员由同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数目相等的法官组成。宗旨是保证各缔约国遵守在公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职能是对欧洲人权委员会和缔约国提出的有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所有案件行使管辖权,但仅得以处理欧洲理事会确认友好解决和调解失败后的缔约国和欧洲理事会所委托的涉及公约解释和适用的案件。对于有关法院是否有管辖权的争议,由法院通过裁决来决定。

 

法院的法官由欧洲理事会咨询议会在欧洲理事会成员国提名的基础上选举产生,其中,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国民。根据公约第56条规定,必须有8个缔约国宣布接受法院强制管辖以后,才能选举产生法官。法官的任职条件是: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具有被任命为高级司法官员的资格,或是公认的法学家。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在审理提交法院的每一案件中,法院应组成一个由7名法官参加的合议庭。任何为当事国国民的法官应为当然的合议庭成员,如果当事国无身为其国民的法官在任,则应由其选定1人以法官身份参加合议庭,其他法官的人选则由法院院长在案件开始审理前以抽签方式决定。任何缔约国得于任何时候声明它在事实上并在没有任何特殊协定的情况下承认法院对有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一切问题拥有强制管辖权。案件得经下列各方提交,法院才予受理:欧洲人权委员会;其国民被指为受害人的一方缔约国;将案件提交欧洲人权委员会的一方缔约国;被指控的一方缔约国。如果法院发现缔约国司法当局或任何其他当局作出的判决或采取的措施完全或部分地与其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相违背,或者其国内法仅允许对判决或采取的措施予以部分赔偿,法院可以作出判决对受损害一方给予公平的补偿。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判决还应送交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该委员会有权监督判决的执行。 

 

法院审理过一些影响很大的国际人权案件,如1961年奥地利诉意大利案、1968年和1970年丹麦等国诉希腊案、爱尔兰诉英国案等。法院的出版物为《欧洲人权法院公报》。 

 

按照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1994年通过、于1998年11月1日生效的《欧洲人权公约第十一议定书》的规定,原有的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人权委员会已经由一个新的欧洲人权法院所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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