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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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及其办事处

时间:2012-11-18 来源: 联合国人权高专办 作者:admin

机构名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机构简介: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详细说明: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是联合国秘书长领导下负责联合国人权活动的联合国官员。第四十八届联合国大会于1993年12月20日通过决议决定设立。根据这一决议,人权高级专员应是一个有崇高道德威望和个人品行的人,具有人权领域的专门知识,以及为公正、客观、非选择和有效的履行高级专员职责所需要的对于不同文化的一般知识和理解。人权高级专员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由联合国大会批准,任期4年,可连任一届。

 

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决定,人权高级专员应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件以及国际法的框架内活动,有责任尊重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内管辖权,促进对所有人权的普遍尊重和遵守;在宪章的原则和宗旨的范围内承认保护和促进所有人权是国际社会的合法事项;应承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及政治权利等各项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铭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性,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意义,同时各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与基本自由;应承认促进所有人的平衡和持续发展、确保《发展权利宣言》规定的发展权的实现的重要性。

 

人权高级专员在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授权和决定的范围内有以下职责: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有效享有全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执行联合国系统人权领域的主管机构交给的任务并向主管机构提出旨在增进所有人权的促进和保护的建议;促进和保护发展权的实现,加强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为此目的提供的支持;应有关国家和区域性人权组织的要求,通过联合国人权中心和其他有关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财政援助,以支持人权领域的活动和项目;协调联合国人权方面的有关教育和公共信息项目;如《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所述的那样,在防止全球持续地人权侵害、迎接充分实现所有人权的挑战以及排除通常的障碍方面,担当起积极的角色;与各国政府进行对话,以保证对各项人权的尊重;推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际合作;通过联合国系统协调、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项活动;进一步简化、完善和强化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机制,以提高其效率和效能;对联合国人权中心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人权高级专员应根据对他的授权,就其活动每年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并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简称“人权高专办”)代表着世界对人类尊严这一共同理想的承诺。国际社会赋予人权高专办独一无二的任务授权,即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

        主导地位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是联合国人权方面的首要官员,是人权高专办的负责人,全权领导联合国人权方面的工作。为了增进个人权利并协助成员国维护人权,人权高专办发挥带头作用、客观地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教育培训并采取行动。人权高专办是联合国秘书处的一部分,总部设在日内瓦。 

        人权高专办的两份重要纲领性文件《人权高专办行动计划》和《2010年至2011年战略管理计划》阐述了人权高专办需要优先开展的工作重点,其中包括:通过与国家和地方的合作伙伴紧密合作,实现各国更广泛的参与,确保国际人权标准在当地得到贯彻落实;加强高级专员的主导地位;与民间社会和联合国各机构结成更加紧密地伙伴关系。


        联合国人权系统
        人权高专办也为联合国人权机制(例如为监督缔约国遵守国际人权条约而成立的人权理事会和核心条约机构)开展的工作提供支持,同时推动实现发展权、协调联合国开展人权教育和普及人权信息等活动,并在整个联合国系统中加强人权。通过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批准和落实重要的人权条约以及提倡尊重法制,人权高专办致力于确保获得普遍认可的人权规范能够得到贯彻和执行。

 
        人权高专办的组织结构
        人权高专办在联合国纽约总部设有一个办事处,并在许多国家和区域设有办事处。除了高级专员执行办公室和几个隶属于副高级专员的工作股外,人权高专办还设有两个重要的司和四个处。

        为了实施人权高专办的综合性任务授权,人权高专办的日内瓦、纽约办事处和遍布全球11个国家办事处和7个区域办事处雇用了超过850名的工作人员(截至2007年4月,其中包括240名在和平特派团工作的国际人权官员)。人权高专办的经费来自于联合国的经常预算和自愿捐款,后者来自于成员国、政府间机构、基金会和个人。

 

 

现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纳瓦尼特姆•皮莱女士
 
        2008年7月28日,联合国大会任命了纳瓦尼特姆•皮莱(Navanethem Pillay)担任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她于2008年9月1日就任。她的任期自2012年起被延长两年。

        皮莱女士是南非公民,她于1967年在她的家乡纳塔尔省开办律师业务,成为该省第一位执业的女性律师。之后的几年里,她为从事反对种族隔离斗争的人士担任辩护律师,揭露酷刑,帮助罗本岛的囚犯建立重要权利。 

        她曾在夸祖鲁-纳塔尔大学担任讲师,后被委任为德班-威斯特维尔大学理事会副主席。1995年种族隔离结束后,皮莱女士被任命为南非高级法院法官,同年又被推选为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法官,任职八年,其中后四年(1999-2003)任庭长。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曾在关于强奸作为种族灭绝的罪行、言论自由和宣扬仇恨言论等方面作出过开创性的法律判决,而她在其中担任了重要角色。2003年,她被委任为海牙国际刑事法院的法官,直至2008年8月离任。 

        在南非,她作为全国妇女联盟的成员,为将禁止以种族、宗教和性取向作为歧视理由的平等条款纳入国家宪法作出了贡献。她是国际女权组织“现在就平等!”的创始人之一,并与其他组织一起参与解决儿童、被拘留者、酷刑和家庭暴力受害者等问题以及一系列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工作。 

        皮莱女士在南非纳塔尔大学获得文学士和法学士学位,还拥有哈佛大学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她生于1941年,有两个女儿。 

 

 

历任高级专员

纳瓦尼特姆•皮莱女士,南非,2008年至今

路易斯•阿尔布尔女士,加拿大,2004年至2008年

伯特兰•拉姆查兰先生(代理人权高级专员)

塞尔吉奥•维埃拉•德梅洛先生,巴西,2002年至2003年

玛丽•罗宾逊夫人,爱尔兰,1997年至2002年

何塞•阿亚拉-拉索先生,厄瓜多尔,1994年至1997年

 

 

机构网址http://www.ohch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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