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设置要点(2010年11月30日核定):
一、 为弘扬人权理念及普世价值,落实“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遵守国际人权规范,强化人权政策咨询功能,特设“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二、 委员会任务如下:
(一) 人权政策之提倡与咨询。
(二) “国家人权报告”之提出。
(三) 国际人权制度与立法之研究。
(四) 国际人权交流事务之研议。
(五) 提供“总统”其他人权议题相关咨询事项。
三、 委员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聘期二年。 其中一人为召集人,一或二人为副召集人,均由“总统”聘任之。 其余委员,由“总统”聘请“政府”机关及学者、专家、民间团体代表担任之;其中单一性别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四、 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副执行秘书一或二人,由召集人指定适当人员兼任之。
五、 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主持。
六、 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机关(机构)、民间团体代表与其他相关人士列席。 会议记录并应公开。
七、 委员会每年提出一次“国家人权报告”。
八、 委员会之幕僚业务,由当局派兼人员办理之。
九、 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均为无给职。
十、 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当局编列预算支应。
委员会任务及运作方式:
委员会任务:
委员会之任务包括人权政策之提倡与咨询、“国家人权报告”之提出、国际人权制度与立法之研究、国际人权交流事务之研议、提供“总统”其他人权议题相关咨询事项。
运作方式:
1、 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
2、 预定每年提出一次“国家人权报告”。
3、 依设置要点规定之任务,订定年度重要工作计划。
4、 “总统”交议或委员提出之重要人权议题,经委员会讨论作成决议,送呈“总统”参阅,依“总统”批示交相关主管机关办理或研议。
5、 委员会主要提供“总统”人权事项之咨询意见,并无权责受理人民陈情个案。 惟将了解重视各界人权建言或引起社会关注而涉及相关人权政策之个案,如经委员会研讨作成决议,送呈“总统”参阅,依“总统”批示转请主管机关研拟相关政策或推动“修法”等事宜。
附:台湾地区其他人权机构与非政府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