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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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

时间:2012-12-02 来源: 本站 作者:admin

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Special Procedures)

 

自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陆续设立了一些特别报告员、秘书长特别代表、独立专家和由专家组成的工作组,统称为“联合国人权特别机制”。根据授权,这些机制分为两类,一类为国别机制(Country Mandate),负责调查和监督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人权状况。另一类为专题机制(Thematic Mandate),主要对某一特定人权问题开展研究。
 

人权理事会继承了人权委员会特别机制。截至2011年10月,共有苏丹、缅甸、朝鲜、伊朗等10个国别机制,以及住房权、教育权、言论自由等36个专题机制。国别机制成员任期1年,专题机制成员任期3年,只能连任一届。各国政府、各地区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个人都可提名特别机制候选人,理事会主席确定合适人选,理事会全会核准。特别机制开展的活动主要包括受理个人申诉、进行国别访问、开展研究、提出技术合作建议、向人权理事会提交报告等。
 

自1994年以来,中国先后邀请宗教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教育权特别报告员、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粮食权特别报告员访华。

 

人权理事会特别机制网站: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SP/Pages/Welcomepag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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