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以监督该公约的执行。除审查来自政府和其他来源的报告和信息外,委员会还发表对有关规定的一般性意见,主持有关的公众讨论。
按照《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成员国必须在加入该公约的最初两年内提交报告,以后每五年提交一次报告。除了来自政府的报告,委员会还接受来自其他途径的有关某国人权状况的信息,包括非政府组织,联合国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学术机构和媒体。根据可得到的信息,委员会与政府代表一起审查成员国的报告。在此对话的基础上,委员会发表它的关注和建议,被称之为“最终观察报告”。
目前,委员会由18名独立的专家组成。
儿童权利委员会网站: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rc/index.htm